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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发布时间:2021-01-05 栏目:阅读 投稿:现代的机器猫

(a)概念本身(DerBegrie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包一皮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一性一,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一性一里和它自身有自一由 的等同一性一。二、特殊一性一、亦即规定一性一,在特殊一性一中,普遍一性一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一性一,这是指普遍特殊两种规定一性一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一性一是自在自为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或自身否定的同一一性一。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故能够发生作用。但概念个体一性一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但个体一性一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一性一,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一性一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一抽一象的普遍一性一,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这就是知一性一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认为一抽一象的格式和陰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普遍一性一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一性一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的危险一性一,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一性一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一性一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一精一神力量,而有普遍一性一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一奴一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一奴一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一由 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一性一和普遍一性一。一奴一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一性一。主子不把一奴一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一奴一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é;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一性一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一性一。概念也包一皮含有中介一性一。但这种中介一性一即在它自身之内,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一抽一象手续,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一性一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一由 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一性一,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一性一。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但由于在概念里它们的同一一性一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并和它的对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说明】普遍一性一、特殊一性一、个体一性一,一抽一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一性一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一性一里同时复包一皮含有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一性一,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同样,个体事物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它包一皮含有种和类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一性一的存在。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有其异中之同,有其差别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一性一(§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一性一,在概念中每一差别,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是某种一抽一象的东西。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为要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

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一性一,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一性一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一抽一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一精一神(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一性一,客观一性一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一性一。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一性一,更是与概念的具体一性一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一抽一象的观念。这是一些一抽一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一性一一成分,而将特殊一性一,个体一性一丢掉,因而并不是从特殊一性一、个体一性一发展而来,而是从概念里一抽一象出来的。

§165

个体一性一这一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环节的区别。由于个体一性一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反映,所以个体一性一最初是概念的自一由 区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一性一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一性一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一性一;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一性一(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特殊一性一就是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一抽一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一性一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一性一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一爱一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一性一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一性一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一性一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当外在的一抽一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b)判断(DasUrteil)

§166

判断概念在它的特殊一性一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谓词的独立一性一,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一性一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一性一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一抽一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普遍就代表主词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一性一或初次的一抽一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普遍”,或者更确切点说:“主词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一精一神)。无疑地,个体一性一与普遍一性一,主词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一性一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一性一。个体一性一和普遍一性一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一性一。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一性一,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一性一或普遍一性一。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一性一,因为判断概念的区别或规定一性一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一性一。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一皮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一性一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象知一性一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一性一。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一性一还没有显著地发挥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一性一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然业已包一皮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其中包一皮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一性一。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一性一或内在本一性一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一性一。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一性一中,普遍一性一与个体一性一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一个主词,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槍!”等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一性一(它们的肉一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一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一抽一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一抽一象的、无规定一性一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一性一的谓词也必然包一皮含有主词的规定一性一,因而是特殊一性一。而特殊一性一就是主词谓词确立了的同一一性一。特殊一性一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一性一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主词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一抽一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一性一和普遍一性一的意义。谓词也获得特殊一性一和个体一性一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谓词的特一性一。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一皮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一性一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一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一性一,而只是个体一性一,即特殊一性一与普遍一性一在同一一性一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一性一(§170)。再则设定主词谓词的同一一性一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一抽一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一性一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一性一,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一性一,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一抽一象的感一性一的普遍一性一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遍一性一。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一性一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这火炉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反之,一个人所下的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一抽一象的质,要决定它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Urteil)

§172

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的判断。直接判断主词被设定在一种普遍一性一里,把普遍一性一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一性一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肯定的判断个体特殊。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词的具体的本一性一。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一皮含有真理,乃是一个最主要的逻辑偏见。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一体与身一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事物的某种一抽一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一皮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主词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一皮含主词谓词彼此符合一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状和其他别的特一性一,都没有包一皮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一抽一象的共体,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的判断情形便与此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词谓词间的关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断那样。因为在直接判断里,谓词乃是一种一抽一象的质,这质可以隶属于主词,亦可以不隶属于主词。反之,在概念的判断里,谓词好象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灵魂的肉一体,是彻头彻尾地为灵魂(谓词)所决定的。

§173

这种质的否定,即作为初次的否定中,主词谓词的联系是仍然保持着的。谓词因此便是一种相对的普遍一性一,只是它的某一特质被否定了。(说玫瑰花不是红的,即包一皮含它还是有颜色的,不过是具有另一种颜色罢了。但这只表明它又是一种肯定的判断。)

但个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种普遍一性一的东西。因此(三)判断自身便分裂为两个形式:(a)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说:个体就是个体,——这就是同一的判断;或(β)为一种主词谓词完全不相干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无限的判断。

【说明】无限判断的例子,有如“一精一神不是象”,“狮子不是桌子”等等。类似这种命题是不错的,但正和同一一性一的命题一样毫无意义,如说:“一个狮子是一个狮子”,“一精一神是一精一神”。这些命题虽然是直接的或所谓质的判断的真理一性一,但一般讲来,它们并不是判断,仅会出现在坚持任何一个不真的一抽一象观念的主观思维里。——客观地看来,这些判断表达了存在着的东西或感一性一事物的一性一质,如刚才所说它们陷于分裂,一方面成为空的同一一性一,另一方面成为充满一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相关的双方之质的异在,彼此完全不相干。

附释:主词谓词毫无任何联系的这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在普通形式逻辑里常被引用单纯当作毫无意义的玩艺儿。但事实上,这种无限的判断却不仅是主观思维的一个偶然形式,而且它还引出前面的直接判断(肯定的和简单否定的直接判断)之最近的辩证发展的结果,在其中直接判断的有限一性一和不真一性一就明白地显露出来了。犯罪一事可以认作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一个客观的例子。一个人犯了罪,如偷窃,他不仅如象在民事权利争执里那样,否定了别人对于特定财物的特殊权利,而且还否认了那人的一般权利。因此他不仅被勒令退还那人原有的财物,而且还须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他侵犯了法律本身的尊严,侵犯了一般的法律。反之,民事诉讼里对于法权的争执,只是简单的否定判断的一个例子。因为那犯法的一方只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条文,但他仍然承认一般的法律。简单否定判断的意义与这种情形颇为相似:这花不是红的,——这里所否定于花的只是它的这一种特殊的颜色,而不是否定花的一般的颜色。因为这花尚可能是蓝的、黄的或别种颜色的。同样,死亡也是一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它是与作为单纯的否定判断看待的疾病有所区别的。在疾病里,只是人的生命中此种或彼种功能受妨碍了或被否定了。反之,在死亡里,如我们所常说那样,肉一体和灵魂分离了,这就是说,主词谓词完全隔绝了。

(2)反思的判断(DasRe?elexions-Urteil)

§174

个体在判断中被设定作为(返回到自己)的个体,就有一个谓词,而与这谓词相对的主词,作为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东西,同时仍然是谓词的对方。——在实存里,这主词不复是一个直接的质的东西,而是与一个他物【对方】或外部世界有着相互关系和联系。这样一来,谓词普遍一性一便获得这种相对一性一的意义。(例如,有用的或危险的;重量或酸一性一;又如本能等等,均可当作相对一性一谓词的例子。)

附释:反思判断不同于质的判断之处,一般在于反思判断的谓词不复是一种直接的一抽一象的质,而是这样的,即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譬如,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我们是仅就主词直接的个体一性一来看,而没有注意到它与别的东西的联系。反之,如果我们下这样的判断:“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则通过谓词,可疗疾的一性一能,便与别一事物(利用此植物去治疗疾病)联系起来了。同样,象“这一物体是有伸缩一性一的”,“这工具是有用的”,“这种刑罚有恐吓人的作用”等判断,也都是反思的判断。因为这些判断里的谓词,一般都是些反思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反思规定,谓词诚然超出了主词的直接的个体一性一,但对于主词的概念却仍然还没有提示出来。通常一抽一象理智式的思维最喜欢运用这种方式的判断。所考察的对象愈是具体,则这种对象就愈可以提供更多的观点给反思思维。但是通过反思的思维决不能穷尽对象的固有本一性一或概念。

§175

第一、主词,作为个体个体(在单一判断里),是一个共体。第二、在这种关系里,主词便超出了它的单一一性一。主词这种扩大乃是一种外在的主观反思,最初只是一不确定的特殊一性一。(在直接的判断即否定又肯定的特殊判断里;个体自身区分为二,一方面它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一方面它与他物相联系。)第三、有一些东西是普遍一性一,于是特殊一性一便扩大为普遍一性一;或者普遍一性一被主词个体一性一所规定而成为全体一性一(共同一性一,通常的反思的普遍一性一)。

附释:当主词在单一判断里被认作有普遍一性一时,从而主词便超出其仅为一单纯的个体一性一的地位。当我们说,“这植物是可疗疾的”时,意思并不只是指仅仅这一单独的植物是可疗疾的,而且指一些或几个这样的植物都有这种效能。于是我们便进而得到特殊判断(有一些植物是可疗疾的,有一些人是有发明能力的等等)。那直接的个体一性一通过特殊一性一便失掉其独立一性一,进而与别的事物联系在一起。人作为这一个人来说,便不复仅是这一个别的人,而是与别的人站在一起,因而成为众人中的一分子。正由于这样,他便又属于他的普遍一性一,因而他就提高了。——特殊判断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如果只是一些物体是有伸缩一性一的,那末很明显,别的许多物体便是没有伸缩一性一的。

这样,于是又进展到第三种形式的反思判断,这就是全称判断(凡人皆有死;凡金属皆传电)。全体一性一是反思式的思想首先一习一 于想到的一种普遍一性一。以个体事物作为反思的基础,我们主观的思维活动,便把那些事物综括起来,而称之为“全体”。在这里普遍一性一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这种联结作用把独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个体事物总括起来。然而真正讲来,普遍一性一才是个体事物的根据和基础,根本和实体。譬如,我们试就卡尤斯、提图斯、森普罗尼乌斯以及一个城市或地区里别的居民来看,那么他们全体都是人,并不仅是因为他们有某些共同的东西,而且是因为他们同属一类(GatAtung)或具有共一性一。要是这些个体的人没有类或共一性一,则他们就会全都失掉其存在了。反之,那种只是表面地所谓普遍一性一,便与这里所讲的类或共一性一大不相同;事实上这种表面的普遍一性一只是所有的个体事物被归属在一起和它们的共同之点。有人曾说过,人之所以异于禽一兽 ,由于人共同具有耳一垂。然而如果这人或那人没有耳一垂,很明显这决不会影响他别方面的存在,他的一性一格和才能等等。反之,如果假定卡尤斯根本不是人,却说他有勇气、有学问等等,那便是荒谬之至了。个体的人之所以特别是一个人,是因为先于一切事物,他本身是一个人,一个具有人的普遍一性一的人。这种普遍一性一并不只是某种在人的别的一抽一象的质之外或之旁的东西,也不只是单纯的反思特一性一,而毋宁是贯穿于一切特殊一性一之内,并包一皮括一切特殊一性一于其中的东西。

§176

由于主词也同样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因此主词谓词的同一一性一便建立起来了,从而判断形式的划分也就显得无关重要了。主词谓词间的这种内容的统一(内容即是与主词的否定的自身回复相同一的普遍一性一),使得判断的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的联系。

附释:从反思的全称判断进展到必然判断,也曾在我们的通常意识里可以看见:譬如,当我们说,凡属于全体的即属于类,因而即是必然的。当我们说:所有的植物,所有的人等等与说人,植物等等,完全是一样的。

(3)必然的判断(UrteilderNotwendigkeit)

§177

必然的判断,作为在内容的差别中有同一一性一的判断,有三种形式:(一)在谓词里一方面包一皮含有主词的实质或本一性一,具体共相(共体)或类(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体里也包一皮含有否定的规定一性一在自身内,因而这谓词便表示排他一性一的本质的规定一性一,即种(dieArt)。这就是直言判断。(二)按照主词谓词的实质一性一,它们双方都取得独立现实一性一的形态,而它们的同一一性一则只是内在的。因此一方的现实一性一同时并不是它自身的现实一性一,而是它的对方的存在。这就是假言判断。(三)在概念的这种外在化的过程里,它的内在的同一一性一同时也建立起来了。所以共一性一就是“类”,“类”在它排斥他物的个体一性一里,是自身同一的。这种判断,它的主词谓词双方都是共一性一,这共一性一有时确是共一性一,有时又是它排斥自身的特殊化过程的圆圈。在这个圆圈里,“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以及“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它都代表类,这样的判断就是选言判断。普遍一性一最初是作为类,继而又作为它的两个种在绕圈子。这样的普遍一性一便被规定并设定为全体一性一。

附释:直言判断(如“黄金是金属”,“玫瑰花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断,约相当于本质范围内的实体和偶一性一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断,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构成其坚定不变的基础或实体本一性一。只有当我们从类的观点去观察事物,并认事物必然地为类所决定时所下的判断,才算是真正的判断。如果有人把类似“黄金是昂贵的”,“黄金是金属”这两种判断,认为是平列于同一阶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逻辑训练。“黄金是昂贵的”,只涉及黄金与我们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关系,并涉及要获得黄金的费用以及其他情形。黄金仍能保持其为黄金,即使那种的关系改变了或取消了。反之,金属一性一却构成黄金的实体本一性一,没有了金属一性一,则黄金以及一切属于黄金的特质,或一切可以描写黄金的词句,将无法自存。同样,当我们说,“卡尤斯是一个人”时,情形也是如此。我们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样,只要它们符合他作为一个人的实体本一性一,它们才有意义和价值。

但直言判断甚至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缺点的,在直言判断里特殊一性一那一方面便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譬如,黄金固然是金属,但银、铜、铁等等也同样是金属。而金属一性一作为金属的类,对于它所包一皮含的种方面的特殊的东西是漫无差别的。为了克服这种缺点,这就使得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达:如果有甲,则有乙。这种由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的过程与前面本质范围内所讨论的由实体与偶一性一的关系进展到因果关系的过程,其矛盾进展的情形是相同的。在假言判断里,内容的规定一性一表现为中介了的,依赖于对方的。这恰好就是因与果的关系。一般讲来,假言判断的意义,即在于通过假言判断,普遍一性一在它的特殊化过程中就确立起来了。这样便过渡到必然判断的第三种形式,即选言判断。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诗的作品不是史诗必是抒情诗或剧诗;颜色不是黄的必是蓝的或红的等等。选言判断的两方面是同一的。类是种的全体,种的全体就是类。

这种普遍特殊的统一就是概念。所以概念现在就构成了判断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断(DasUrteildes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断以概念、以在简单形式下的全体,作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的全部规定一性一作为内容。概念判断里的主词,(一)最初是一个体事物,而以特殊定在返回到它的普遍一性一为谓词。换言之,即以普遍一性一与特殊一性一是否一致为谓词,如善、真、正当等等。这就是确然判断。

【说明】象这样的判断,说一个事物或行为是好或坏、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活里我们也称为判断。我们决不会说一个人有判断力,如果他只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如:这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是红的、绿的、陈旧的等等。

确然判断,虽说一般社会不承认它自称为有何独立的可靠一性一,但是由于近来主张直接知识和直接信仰的原则的流行。

甚至在哲学里也被发挥成为独特的重要形式的学说了。我们可以在主张这种原则的许多所谓哲学著作里,读到千百次关于理一性一、知识、思想等等的论断或确信,因为外在的权威此时反正已没有多大效力了,于是这些论断便想通过对于同一原则之无穷地一再申述,以求赢得对它们的信仰。

§179

确然判断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词里,还没有包一皮含谓词所须表达的特殊普遍的联系。

因此确然判断只是一主观的特殊一性一,因而为一个具有同样理由,或者毋宁说同样没有理由的另一相反的论断所反对。因此它就立即只是(二)一种或然判断。但是当客观的特殊一性一被确立在主词之内,主词特殊一性一成为它的定在本身的一性一质时,这样(三)主词便表达了客观的特殊一性一与它的本身一性一质、亦即与它的“类”之间的联系,因而亦即表达出构成谓词的内容的概念了(参看§178)。如:这一所(直接的个体一性一)房子(类或普遍一性一),具有一些什么样的一性一质(特殊一性一),是好的或坏的。这就是必然判断。——一切事物皆是一类(亦即皆有其意义与目的),皆是在一个具有特殊一性一质的个别现实一性一中的类。至于它们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它们的特殊一性一可以符合共一性一,或者也可以不符合共一性一。

§180

这样,主词谓词自身每一个都是整个判断。主词的直接一性一质最初表明其自身为现实事物的个别一性一与其普遍一性一之间的中介的根据,亦即判断的根据。事实上这里所建立起来的,乃是主词谓词的统一,亦即概念本身。概念即是空虚的联系字“是”字的充实化。当概念同时被区分为主词谓词两个方面,则它就被建立为二者的统一,并使二者的联系得到中介,——这就是推论

(c)推论(DerSchluss)

§181

推论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推论是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简单同一一性一的概念。推论是判断,因为同时它在实在一性一中,亦即在它的诸规定的差别中,被设定起来了。推论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说明】人们通常一习一 于把推论【即三段论式】认作理一性一思维的形式,但是只认作一种主观的形式,在推论形式与别的理一性一的内容,例如理一性一的原则,理一性一的行为、理念等等之间,不能指出任何一种联系。我们一般时常和多次听见人说起理一性一,并诉诸理一性一,却少有人说明理一性一是什么,理一性一的规定一性一是什么,尤其少有人想到理一性一和推论的联系。

事实上,形式的推论是用那样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一性一,竟使得推论与理一性一的内容毫不相干。但是既然这样的理一性一内容只有通过思维所赖以成为理一性一的那个规定一性一,才能够成为理一性一的,所以这种内容之所以能够成为理一性一的,只有通过那种推论【或三段论式】的形式才行。但推论不是别的,而是(如上节所述那样)概念的实现或明白发挥(最初仅在形式上)。因此推论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质的根据。在现阶段对于绝对的界说应是:绝对即是推论,或者用命题的方式来表述这原则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环节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一性一,通过特殊一性一而给予自身以外在实在一性一,并且因此,概念,作为否定的自身回复,使自身成为个体。——或反过来说,现实事物乃是个体事物个体事物通过特殊一性一提高其自身为普遍一性一,并且使自身与自身同一。——现实事物是一,但同时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环节之多,而推论便表示它的各环节的中介过程的圆圈式行程,通过这一过程,现实事物的概念得以实现其统一。

附释:推论正如概念和判断一样,也常常单纯被认作我们主观思维的一个形式。因此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到概念的统一。细究之,必然判断构成由判断到推论的过渡。在必然判断里,我们有一个体事物,通过它的特殊一性一,使它与它的普遍一性一即概念联系起来。在这里,特殊一性一表现为个体一性一与普遍一性一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这就是推论的基本形式。这种推论的进一步发展,就形式看来,即在于个体一性一和普遍一性一也可以取得这种中介的地位,这样一来,便形成了由主观一性一到客观一性一的过渡。

§182

在直接推论里,概念的各规定作为一抽一象的东西彼此仅处于外在关系之中。于是那两个极端,个体一性一和普遍一性一,和作为包一皮含这两者的中项的概念,均同样只是一抽一象的特殊一性一。这样一来,这两个极端彼此之间,以及其对它们的中项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同样被设定为漠不相干地独立自存着。这种推论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论这种推论虽可说是理一性一的,但没有概念。在这种推论里,主词与一个别的规定一性一相联系,或者说,普遍一性一通过这个中介过程包一皮括一个外在于它的主词。反之,在理一性一的推论里,主词通过中介过程,使自己与自己相结合。这样,它才成为【真正的】主体,或者说,主体本身才成为理一性一推论

【说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对于理智的推论,按照通常的意义,予以主观方式的表述。即按照我们作一抽一象的理智的推论时所采取的那种主观方式去表述。事实上,这只是一种主观的推论。但这种推论也有其客观的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一性一,不过是根据思维形式在这里所达到的特定方式去表达出来罢了。在有限事物里,它们的主观一性一,作为单纯的事物一性一(Dingheit),与它们的特质、它们的特殊一性一是可以分离的,同样,它们的主观一性一与它们的普遍一性一也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当这种普遍一性一既是事物单纯的质,和此一事物与别的事物的外在联合,而且又是事物的类和概念时,也是可以分离的。

附释: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认推论为理一性一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一性一本身界说为进行推论的能力,同时又将知一性一界说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这种说法是基于一种肤浅的一精一神观念,即把一精一神仅仅当作是许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总合以外,对于这种将知一性一与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一性一与推论排列在一起的办法,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概念决不可仅只看作知一性一的规定,同样推论也决不可毫无保留地认为是理一性一的。因为,一方面形式逻辑在推论的学说里所常讨论的,事实上除了单纯是一种理智的推论外,并不是别的东西。这种推论实在够不上享受“理一性一形式的美名”,更够不上享受“代表一切理一性一”的尊荣;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一性一的形式。甚且还可以说,概念之所以被贬抑为知一性一的形式,乃是一抽一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一习一 于将单纯的知一性一概念与理一性一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一抽一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的真实本一性一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一由 看成必然一性一的一抽一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一由 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一性一的自一由 概念便包一皮含一着被扬弃了的必然一性一在自身内。同样,所谓自然神论提出的对于上帝的界说,也仅仅是上帝的知一性一概念,反之,那认上帝为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便包一皮含了上帝的理一性一概念。

(1)质的推论(Qualitativer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A.【E代表个体一性一(Einzelnheit),B代表特殊一性一(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一性一(A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规定一性一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一性一外尚有别的特一性一,同样,另一极端(结论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一性一外,也还有别的特一性一,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附释:定在的推论是单纯的理智推论,至少就在定在推论中,个体一性一、特殊一性一及普遍一性一各自处于一抽一象对立的情况来说,它确是一种一抽一象的理智推论。所以这种推论可以说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这里我们一个直接的个体事物作为主词;于是从这主词里挑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并且通过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一个普遍的东西。譬如,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通常逻辑著作所讨论的大都是这类形式的推论。从前大家认这种推论为一切知识的绝对规则,并认为一切科学的论断,只有经过这种推论加以证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对此,我们首先要指出,如果我们每一认识场合,都要炫耀这一全套形式的推论,实属多余,且有学究气。但推论的各种形式却又同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地在起作用。譬如,当一个人于冬天清晨听见街上有马车辗轧声,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冻可能很厉害。

这里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种推论的活动。这种活动我们在日常多方面的复杂生活中不知要重复多少次。一个作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为里,力求明白意识到这类推论形式当属不无兴趣,犹如我们研究我们有机生活中的各种机能,如消化、营养、呼吸等机能,甚或研究那围绕着我们的自然界的事变和结构,也公认为极有兴趣一样。但我们无疑地也须承认,我们无需先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然后才能适当的消化和呼吸;同样,我们也并无须先研究逻辑,然后才可作出正确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是观察并描述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所谓推论的诸式)的主观意义的第一人。他作得那样严密和正确,以致从来没有人在本质上对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进一步的增加。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这项成就虽然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不要忘记了他在他自己的哲学研究里所应用的思维方式,却并不是理智推论的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维的形式(参看§189说明)。

§184

第一、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一抽一象特殊一性一的中项只是主词的任何一种特一性一。但这直接一性一的主词,亦即具有经验的具体一性一的主词,尚有许多别的特一性一。因此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一性一相联系。同样,个别的特殊一性一也可具有许多不同的特一性一,所以主词可以透过这同一中项以与别的一些不同的普遍一性一相联系。

【说明】形式的推论之所以失其效用,由于流行的风气使然者多,由于洞见其错误者少,而且还由于人们无意于用论证方式去辩明形式的推论所以无用的缘故。此节及下节即在于指明这类的推论对于求真理是空疏无用的。

依上文所说,即可看出,利用这类的推论可以“证明”(象一般人所叫做的“证明”)许多极不相同的结论。只须随便拾取一个中项,即可根据它过渡到【或推论出】所欲达到的结论。但假如从另一中项出发,也可根据它来“证明”另一个东西,甚至与前此相反的某种东西。一个对象愈是具体,它所具有的方面就愈多,亦即属于它的、足以用来作为中项的东西就愈多。要在这些方面之中去决定哪一方面较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又须建立在这样一种推论上:而这种推论坚持着某一个别的特一性一,而且同样也很容易为这同一个特一性一寻出某一方面或某一理由,据此去证明它确可以算是必然的和重要的。

附释:虽说我们很少在日常的生活一交一往里时常想到理智的推论,但它仍不断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譬如,在民事诉讼里,辩护律师的职务就在于强调那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使之有效。从逻辑观点看来,这种法律条文不过是一个中项罢了。在外一交一 一交一 涉中情形亦复相同,譬如,当各个强国都要求占有同一块土地时,在这种争执中,继承权,土地的地理位置,居民的祖籍和语言,或任何别种理由,均可提出加以强调,作为中项。

§185

第二、不仅如前节所说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偶然的,而且由于它在各项的联系中的形式,这种形式推论也同样是偶然的。按照推论的概念看来,真理在于通过中项来联系两个不同的事物,这中项就是两者的统一。但用中项来联系两极端(所谓大前提和小前提),在推论里毋宁是一种直接的联系。换言之,它们中间并没有可以作为联系的真正的中项。

【说明】推论这种矛盾又通过一种【新的】无限进展表现为这样一种要求:即两个前提中的每一前提,都同样地要求一新的推论加以证明,然而,由于后一推论又同样具有两个直接的前提,于是又重新需要两个推论予以证明。所以,这直接的前提又重复其自身,而且永远有要求双重推论的需要,直至无穷。

§186

这里为了表明经验的重要一性一所指出的(一般人以为绝对不错的形式)推论的缺点,在对推论的进一步规定中必定会自己扬弃其自身。因为我们现在已进入概念的范围,正如在判断里那样,相反的特一性一不单纯是潜在的,而且是明白建立起来时,所以要分析出推论逐渐进展的过程,我们只须接受或承认推论在它的每一阶段里通过自身建立起本身的过程。

通过直接推论,(一)E—B—A,个体一性一,(通过特殊一性一)与普遍一性一相结合,并且建立一个有普遍一性一的结论。所以那个个体的主词,本身就是一普遍一性一,因而便成为两极端的统一或中介者。这样便过渡到第二式的推论,(二)A—E—B.这第二式的推论便表达出第一式的真理:即中介过程只是在个体一性一里面发生,因此便是偶然的。

§187

第二式将普遍一性一和特殊一性一结合起来。这普遍一性一是在前一式的结论里,通过个体一性一的规定,而过渡到第二式,于是就取得直接主词的地位。因此这普遍一性一便通过这一结论而被建立为特殊一性一,因而成为两极端的中介,而这两极端的地位现在则为别的两项(特殊一性一与个体一性一)所占据。这就是推论的第三式:(三)特殊——普遍——个体(B—A—E)。

【说明】所谓推论的诸式(亚里士多德很正确地只举出三式;第四式是多余的,甚至可说是近代人的无聊的附加),在通常的研究方式里只是依次列举出来,极少有人想到指出它们的必然一性一,更少人想到指出它们的意义与价值。因此无怪乎这些式后来仅被当作空疏的形式主义来处理。但是它们却具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这意义建立在这样的必然一性一上面:即每一环节作为概念规定本身都有成为全体并且成为其中介作用的根据的必然一性一。——至于欲寻出命题的哪一种形态(如究竟是普遍命题或否定命题等等),才可以使得我们在各式的推论里推绎出正确的结论,这乃是一种机械的研究,由于这种研究的无概念K的机械一性一和无有内在的意义,理应被人们忘掉。那些以这类研究和对理智推论的研究为异常重要的人,恐怕很难引起亚里士多德的垂青,虽然他曾经描述过这些推论形式以及别的无数的一精一神和自然的形式,并曾经考察过表述过这种种形式的特一性一。但是在他的形而上学的概念K以及他关于一精一神及自然的概念里,他离开以理智的推论的各式作为基础或标准的办法实异常之远,我们可以说,如果他接受理智的一抽一象法则的束缚的话,则他的这些概念将没有一个会产生出来,或者会被留存下来。至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分类描述和一抽一象分析,虽说有不少的特有贡献,但他的哲学的主导原理仍永远是思辩的概念,至于他最初曾有过那样确定地表述的理智推论,他决不让它闯进这种思辩概念的领域里。

附释:推论的三式的客观意义一般地在于表明一切理一性一的东西都是三重的推论。而且,推论中的每一环节都既可取得一极端的地位,同样也可取得一个起中介作用的中项的地位。这正如哲学中的三部门那样:即逻辑理念,自然和一精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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