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心的规律和自大狂
(b)心的规律和自大狂
必然性真正在自我意识那里的情况,就是必然性对于自我意识这个新形态的情况;在新的形态里,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必然的东西;它知道,它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着普遍或规律;而这一种规律,由于它直接存在于意识的自为存在中这一规定性,就称为心的规律。自我意识的这个新形态,自为地,作为个别性,也象以前的形态一样地是本质,但是由于它的规定,它却比以前的形态更为丰富;接照它的规定,这个自为存在对于它而言算是必然的或普遍的。
因此,那直接即是自我意识固有的规律的规律,或在其自身中具有着一个规律的那一个心,乃是这个自我意识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现在有待于看清的是,究竟它的实现是否符合于这个概念,以及究竟它在这个实现中是否意识到它这个规律就是本质。
有一个现实与这个心对立着。因为在心里的规律首先只是自为的,尚未实现的,因而也就是一种与概念不同的东西。这东西因为与概念不同,于是就把自己规定成一个现实,它是要去实现的东西的反对物,从而是规律与个别性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现实,于是一方面是一种规律,是个别的个体性受其压制的那一种规律,是与心的规律互相矛盾的那一种强制性的世界秩序;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强制性的世界秩序下的人类,人类不是遵守着内心的规律而是屈服于一个外来的必然性的。——这里已经看得很明显,出现于意识的现在的新形态之对面的这个现实只不过是前面所说的那个个体性与它的真理性相分裂的关系、一个残酷的必然性压抑个体性的关系而已。在我们看来,以前的那个运动所以出现而与新的形态对立,因为新形态是从它那里产生出来的,它既然是新形态所自出的那个环节,它就必然是为这个新形态的。不过,在新形态看来,这个环节仿佛是一种它所偶然碰到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的新形态对于它自己的起源毫无意识,它认为它的本质毋宁在于它是为自己的,或在于它是这个肯定的自在存在的否定。
这个个体性于是处心积虑要扬弃这个与心的规律矛盾着的必然性以及必然性所带来的痛苦。个体性因而不再是以前只追求个别快乐的那个形态那样轻浮粗率,而成了一种高尚目的那样的庄严诚挚,它在展示它自己的高贵本质和创造人类福利中寻找它的快乐。个体性所实现了的东西本身就是规律,因而它的快乐同时也是一切人心的普遍的快乐。对它而言,两个东西乃是不可分的:它的快乐就是规律性的东西,而普遍的人类规律的实现又给它提供个别的快乐。因为在它自身以内个体性和必然性直接就是一个东西;规律乃是心的规律。个体性还没有离开它的位置,两者的统一还没有通过统一应有的中介运动而实现,也还没有通过教养而建立起来。直接的、未受教养的本质的实现,就被当作这种本质的高贵性的展示和人类福利的显露。
相反的,与心的规律对立着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自为而自由 的。受制于这种规律的人类,并不是生活在规律与心的那种令人快乐的统一性里的;人类的生活,如果说不是残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于服从规律时缺乏对它自身的享受,于逾越规律时缺乏对它自己的高贵性的意识。由于这种强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的,它就被心认为是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被认为应该丧失其还与它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即应该丧失其力量与现实性。人和神的规律诚然可以在它的内容上偶然地与心的规律互相一致,从而可能被心的规律所赞同或默许,但对于心来说,本质不在于单纯的规律性本身,而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取得关于它自身的意识,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使自己获得满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内容与心不相一致,则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内容来说,自身就什么也不是,而必须让路给心的规律。
Ⅱ.将心置入于现实
心的规律变成了普遍的秩序,而快乐变成了一个自在自为地合乎规律的现实。但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规律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心,它直接变成了应该予以扬弃的关系。心的规律恰恰由于它自己的实现而不再是一个心的规律,因为它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获得了存在的形式,变成了普遍的势力,对于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势力来说,这个〔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
这样,个体正因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发现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属于它的了。通过它的规律的实现,个体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规律(因为这个实现就其自身来看可以说是属于个体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却是一个外来的),而仅仅是把它自身卷入于现实的秩序里去;而且它被卷入了进去的这个现实的秩序是一个对它既陌生又有敌意的高压 势力。——个体通过它自己的行为把自己放进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里去,或者更可以说,它把自己当作了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它的行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赋予的意义来说,也应该具有一种普遍的秩序的价值。但是这样,个体就离开了它自己,继续自为地发展成普遍性,并从自身中清除了个别性;个体是只愿意在它的直接的自为存在的形式下去认识普遍性的,因此,它在这个自由 的普遍性里就认识不出它自己来,虽然它同时就属于这个自由 的普遍性,因为,事实上这个自由 的普遍性就是个体的行动。个体的这种行动于是有了颠倒了的含义:一方面它与普遍的秩序相矛盾,因为个体的行为应该是个体的个别的心的行为,而不是自由 的普遍的现实;但同时个体又事实上承认了普遍的现实,因为所谓行动,意思就是要把它的本质变为自由 的现实,也就是说,要承认现实就是它的本质。
个体已经通过它的行动的概念详细规定出,它如何使自己隶属于现实的普遍性,而现实普遍性又如何与它相反对。它的行为,作为现实,是属于普遍的;但行为的内容却是它自己的个体性,而个体性由于是个别的,就想保持自身而与普遍性相对立。不过,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建立某一个特定的规律问题,而问题是,个别的心与普遍性直接统一这一思想已经提高成了应该遵守的规律,而按照个别与普遍统一这一思想,每个心就必然在普遍规律里认识到它自己。但是这个心,在它的行为里建立起它的现实,使它的行为表示着它的自为存在或快乐,它只是某一特定的个体的心。它的行为只是被它直接看成或当作普遍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本来是一种特殊的东西,仅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它的特殊的内容,作为特殊的内容,只是被它当作了普遍性的东西。因此,别的个体在这个内容里找不到它们自己的心的规律,所找到的,毋宁只是一个别人的心的规律;而且,正是按照每一个体都应该在普遍规律里找到它自己的心这一普遍规律,别的个体现在转而反对这个个体所建立起来的现实,就象这个个体反对它们的现实那样。个体当初只发现僵硬的规律是可厌恶的,同样,它现在发现别的人们的心本身是与它的高尚意图相反,是可厌恶的。
因为这种意识首先只认识在直接的普遍性形式下的普遍性,只认识在心的必然性形式下的必然性,它就根本不懂实现性和有效性的性质;它根本不知道,有效的实现,作为存在物,真正讲来,乃是自身普遍的东西;它根本不知道,意识的个别性本来为了能够作为这一特定的直接的个别性而存在,将自己委托给实现,竟反而在这个自身普遍的东西里把自己毁灭掉了;它因而并未达到它的这种存在,而毋宁是在存在里完成了它自身的异化。不过,意识在其中认识不出它自己来的那种现实,并不是死的必然性,而是通过普遍的个体性而成为活生生的必然性。这种神的和人的秩序,现在意识发现它是有效的,〔以前,〕意识却把它当作是一种死的现实,在这种死的现实里不仅它自己,(它将自身确定为这个特定的自为存在着的、与普遍对立着的心,)而且同样隶属于这种法则的别人,都不具有关于其自己的意识;但是现在,意识却发现这个死的现实因一切人的意识而成为活生生的了,发现它成了一切心的规律。于是意识通过这样的经验而认识到,现实即是活生生的法则,而它取得这一经验,正是由于它实现了它自己的心的规律。因为这不意味着别的,而恰恰就是说,个体性变成了它自己的以普遍的形式出现的对象,而在这个对象中它却认识不出它自己来。
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形态根据它自己的经验认为是真理的东西,是与这种形态本来的或自为的情况互相矛盾的。但是当它的自为的情况被当作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形式时,这就是心的规律与自我意识直接地合而为一。同时,持存的活的秩序又同样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和事业,自我意识所创造的不是别的,正是这种持存的活的秩序;这种秩序与自我意识有直接的统一性。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就分属于两种相反的本质性,就在其自身中发生了矛盾,而且在它最深的内部瓦解了。这一特定的心的规律本来只是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出它自己来的那种规律,但由于这种规律的实现,普遍的、有效的秩序对于自我意识来说也同样变成了它自己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相矛盾的两方面,对它来说,都是以它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的形式而出现。
自我意识既然宣示了关于它的自觉的毁灭这个环节,并从而表达了它的经验的结果,那么它就表明它自身乃是它自己的这个内在的颠倒,乃是意识的疯狂①;对于这种疯狂的意识,它的本质直接地成为非本质,它的现实直接地成为非现实。——在这里,可不能把疯狂理解为这样:仿佛一般地将非本质的东西当作了本质的,将非现实的东西当作了现实的;
因而对于此一人是本质的或现实的东西对于另一人会不是本质或现实的,以及关于现实性的和非现实性的意识或关于本质性的和非本质性的意识会互相分离开来。——如果事实上某种东西对于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本质的,而对于我不是这样,那么我在对它的非现实性的意识里同时也就具有对它的现实性的意识,因为我也就是意识一般,——而既然它们两者都是〔在我之中〕固定了下来的,那么这就是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即是疯狂一般。不过在这个状态下,颠狂了的只是意识的一个对象,而不是自在自为着的意识自身。相反的,在已经在此显现了出来的经验的结果中,意识是在它的规律里意识到了它自身即是这种现实性的;而且同时,由于这同一个本质性、同一个现实性对它来说已经异化了,那么它,作为自我意识,作为绝对的现实性,就意识到它自己的非现实性了;换句话说,这两方面,在它们的互相矛盾之下,对于它都直接算是它的本质,而它这个本质于是在它最深的内部里颠狂错乱了。
①黑格尔在这一段里用"疯狂"(verücktheit)这一名词来加重并形象化地表示自我意识在这里所陷入的矛盾和颠倒的情况。读者须从矛盾颠倒来了解"疯狂"的意义。——译者
为追求人类福利的那种心情的跳动,因而转化为疯狂自负的激情,转化为维护它自己不受摧毁的那种意识的愤怒,而所以发生这种转化,乃因为意识自己本是颠倒,而现在却不承认自身就是这种颠倒,反而竭力把它视为并说成一个另外的东西。于是意识就把普遍的秩序说成是对它的心的规律和它的幸运的一种颠倒歪曲(verkehrung),说这种颠倒歪曲是由狂热的传教士们、荒淫无度的暴君们以及企图通过屈辱和压迫以补偿它们自己所受到的屈辱的那些臣仆们为了致使被欺压的人类陷于无名的苦难而发明出来的。——意识在它自己的这个颠狂错乱中将个体性表述为颠倒的和被颠倒的东西,但这是一种外来的和偶然的个体性。但是,心或意识的直接想变成普遍的那种个别性自身,即是这个现在颠倒的又被颠倒了的东西自身,并且它的行动仅只是使得心自己意识到这个矛盾。因为在它看来,真的东西首先是心的规律,——
这是一种单纯臆造的东西,它不象持续不变的秩序那样经历得住天日的考验,而它毋宁是一遇天日就归于毁灭。它这个规律是应该具有现实性的;成为现实、成为有效秩序的规律,对它来说乃是目的和本质;但另一方面,现实以及成为有效秩序的规律,对于这个心毋宁直接是个虚无、非现实。——
同样的,它自己的现实,亦即意识的个别性的心自身,对它自身来说成了本质;但它的目的是要使这个个别性成为存在着的;于是那非个别性的它的自身就毋宁对它来说直接是本质,或者说,那作为规律或普遍性(在它的意识自身看来,它即是普遍性)的它的自身毋宁对它来说成为了目的。——它这个概念,〔即,以为它自身即是普遍性这一想法,〕通过它的行动变成了它的对象;它于是经验到它的自身反而是不现实的东西,而非现实的东西却是它的现实。于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和外来的个体性,而从一切方面看来,这个心的本身恰恰就是那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
不过,直接普遍的个体性既然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那么这种普遍的秩序,作为一切心的规律,即作为颠倒了的意识的规律,其自己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东西,正如愤怒的疯狂所宣布的那样。一方面,在一个特定的心的规律在其他的个体那里所遇到的抵抗里,这种普遍秩序,证明自己是一切心的规律。持存的规律总受到保护,以反对任何个体的规律,因为持存的规律并不是空的死的无意识的必然性,而是精神的普遍性和实体;精神的普遍性所赖以作为它自己的现实的那些东西,都作为个体而生活在它里面并在它里面意识它们自己。因此,即使它们抱怨这个普遍的秩序违反了它们的内在的规律,即使它们违背着这个普遍秩序而坚持它们的心的意见或愿望,事实上,它们终究是和它们的心一起附着在这个普遍秩序上并以之为它们的本质的,如果从它们那里去掉这个普遍秩序或它们自己置身于这秩序以外,它们就失掉一切。既然这是公共秩序的现实性和力量,那么公共秩序自身就是本质,就是自身等同而普遍的活生生的本质,而个体性就是这公共秩序的形式。——但另一方面,这公共秩序同样又是颠倒了的东西。
因为,既然公共秩序是一切心的规律,而一切个体直接就是这种普遍秩序,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这种秩序就仅只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个体性或心的现实。这样,当意识建立它自己的规律时,它就经验到从别的意识那里来的抗拒,因为它的规律与它们的心的同样个别的规律发生矛盾;而这些别的意识在它们的抗拒中所做的,恰恰也就是建立它们的规律并使之生效。现成已有的那个普遍,因而只不过是大家相互之间的一种普遍的抗拒和搏斗而已,在这一团 混战中,大家各自努力维护其自己的个别性,但大家同时又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每个个体性都受到同一样的抗拒并相互地为别的个体性所消溶。一般人所看到的公共秩序于是就是这样的一个普遍的混战,在这场混乱里各人各自夺取其所能夺取的,对别人的个别性施以公平待遇以图巩固其自己的个别性,而他自己的个别性则同样因别人的公平待遇而归于消失。这个秩序就是世界进程(weltlauf),它看起来好象是一种持存的进程,实则仅只是一个臆想的普遍性,它的内容毋宁是个别性的建立与消溶的无本质的游戏而已。
如果我们把普遍秩序的这两方面对照起来考察,我们就看到,后一种普遍性是以不安静的个体性为它的内容,而对不安静的个体性来说,意见或个别性是规律,现实是非现实,非现实是现实。但它同时又是普遍秩序的现实性方面,因为个体性的自为存在属于这个方面。——前一方面的普遍秩序,乃是一种静止的本质,但唯其如此,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它并非什么都不是,但毕竟不是现实性;而且它只有扬弃了曾经自称为现实性的那个个体性,自己才能变成现实的。
这个形态的意识,已经确知在规律里,在自在的真与善里它自己不是个别性而仅只是本质,但另一方面它知道个体性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因而它必须牺牲意识的个别性;这个形态的意识,就是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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