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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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l6668执行。
(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2.驱动气体应选用J隋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3.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一20~50℃。
4.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5.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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