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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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范围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o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②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4)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②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③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1/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宣设置挡水设施。
①应能每层停靠。
④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⑥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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