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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 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①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②当用于扑救8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下表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3)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对于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2)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③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3)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8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4)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③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m2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④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⑤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⑥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移动式系统
(1)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①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
②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
③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3)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7)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8)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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