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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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精讲: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
古建筑防火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将古建筑修缮、改造与消防规划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
古建筑群应紧密结合其自身特点和消防安全现状,研究消防对策,做好消防改造规划。
(一)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古建筑群的特点和周边坏境,在改造规划中,可考虑建立公安、专职、兼职和民间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站的选址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力争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最短,以利及时控制火灾。消防站的规模及内部设施应因地制宜,小型适用,不应追求大而全。
消防站的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二)配备实用有效的消防器材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适合狭窄街道或崎岖山路通行的需要,配备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减少水渍损失。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的灭火效率高、水渍损失小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细水雾等。
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在无天然水源的古建筑,应建设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在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地方,应设固定或移动的消防泵取水处。地处山区的古建筑宜利用地形优势,修建山顶高位消防水池,形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古建筑开发和利用,应选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利用方式,与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与古代使用功能相适应。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适度利用。应拆迁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各类危险源和毗连寺庙的易燃棚屋、简易房和临时建筑,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二、改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古建筑耐火性能差,且很难从根本上加以提高。用现代消防技术,对木质构件、帐幔、飘带、幡幢等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或用难燃材料替换,是提高古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阻燃处理
对可燃构件进行阻燃处理。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对古建筑柱、梁、枋、檩等木质构件应在保持原状的前提下涂刷透明的防火涂料进行处理,以降低木材表面的燃烧性能。涂防火涂料时要求不能改变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及装饰物等的色彩质地和尺度。
对吸水性装饰织物,如窗帘、地毯等棉、麻、毛、丝绸、混纺针织品,可用织物专用型阻燃液处理,降低其燃烧性能。
(二)替换可燃构件
对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可以用耐火极限较高的现代建筑材料来替代。如原有建筑内已破旧不堪的木楼板,可以采用耐火性能较高的混凝土现浇楼板来替代。需要重新制作的吊顶应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
古建筑与周围相邻建筑之间,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建在森林、郊野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辟宽度30-50m的防火隔离带,并在秋冬季节清除30m范围内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间距的,应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基础上,设置防火墙、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古建筑应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开辟消防通道,以便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及时迅速赶赴施救。
四、拆除违章搭建房屋,消除火灾隐患
在古建筑外围,应拆除乱接乱建的可燃、易燃棚屋。对危及古建筑消防安全的生产、储存单位和建筑,应强制搬迁和拆除。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可燃、易燃建筑,禁止在殿堂内使用可燃材料隔断和堆放可燃材料等。
五、安装防雷设施
古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设置防雷设施。在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前提下,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之前进行测试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设置消防设施是提高古建筑防控火灾能力的有效措施。古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原则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执行。
古建筑保护区,应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取水的码头。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古建筑在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数量、方式和位置应符合方便使用、有利灭火、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到室内消火栓施工难度较大,对古建筑有一定的损害,严寒地区的防冻问题也较难解决,可通过强化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方式来弥补室内消火栓的不足。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时,消火栓水压、设置间距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室内消火栓设置的有关规定,并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配置水枪和水带。
目前,国内针对古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尚有待制订。古建筑的价值就在于建筑本体的文物性,是不可再生的,如果是因为设置消防设施而破坏了文物价值,自然也就背离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初衷。在古建筑改造工程中在不影响原有古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风格的前提下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因地制宜,充分结合古建筑的实际情况,不要一味的求全、求新 。
快速扑救古建筑初期和局部火灾,使灭火后古建筑内各种构件和装饰物能保持原样,对保护古建筑至关重要,这就必须使用适用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避免传统灭火剂灭火后的二次污染造成古建筑的破坏。重要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内,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寒冷地区需防冻或需防误喷的古建筑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水地区和珍宝库、藏经楼等重要场所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超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性质重要,不宜用水扑救的古建筑,如收藏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半固定干粉、气体灭火系统或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报警、控制和通讯系统根据初起火灾较容易扑灭的原理,在不影响原有古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烟气控制和抑制及向消防人员自动报警的通讯系统尤为重要。古建筑应根据消防安全保护的实际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尽量不影响古建筑外观和风格。
古建筑内大殿,可以选用红外线光束感烟探测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及火焰探测器;佛像体上和壁挂、经书、文物较密集的部位可采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对于人员住房、库房等其它建筑,可采用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宜选择吸气式早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火焰图像探测器宜与图像监控系统相结合。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五)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数量及位置应根据灭火有效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存有大量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不污损和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器。古建筑的配置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七、严格控制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控制火源是一切防火的基础,也是古建筑防火的基础。引发古建筑火灾的火源有生活用火、施工维修用火、宗教活动用火、电器火花等,应加强防范,严格控制各类火源。
2.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3.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
4.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日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5.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护或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6.古建筑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负责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灯座应为不燃材料。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香炉应用不然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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