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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感动的灰狼

我爱学习网小编为您整理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参考一下吧!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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