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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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订确认。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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