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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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前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考试登记表》(附1)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
考前所在单位初审。报考人员在考试前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考试登记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考试登记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资格复审。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资格复审相关事宜。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2018年11月20日前)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规定》(附3)做好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考生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附4)。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考试登记表》中“资格审查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成绩视为无效,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审。市州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集中资格复审工作。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试成绩。
2.2017、2018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和2018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需在2018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2019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后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及《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高级除外),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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