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讲义:提存”,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提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1·单选题】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
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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