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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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代位权概念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特征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主体
原告 :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主张:
行使的效力
在上述债务链关系中,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领受时,债权人有权领受,但是无权直接独占财产;应交债务人后要求其履行或申请强制其履行债务
【口诀】
代因怠,造损害,合法到期自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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