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订建造师法规意见函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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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25日反馈到住建部。
第三条:没有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得担任工程负责人,去除“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1、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条、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5年,推行电子证书
2、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4、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6、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7、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如果可全国范围内执业,各省二建分数线会不会统一?二建难度会不会提升?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8、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这些调整,有利于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更加规范,不过现在仅仅是一封征求意见函,实施具体日期还是未知。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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