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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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El、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1.总平面布置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l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El、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
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中的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中的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中的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4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规"则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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