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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发展过程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笑点低的鞋垫

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发展过程

民主集中原则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反复锤炼、日臻完善的过程,也是国际共运经验教训不断累积的过程。

一、马克思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

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西欧国家已经实现了相当程度的社会民主,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权利。因而,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主要论述了党内民主的具体内容,包括党的各级组织,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为一年, 连选得连任, 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恩格斯在晚年评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说,“党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 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并随时可以罢免, 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二、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处于沙皇专制统治之下,政治自由几乎不存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也处于秘密斗争状态,在政治高压和残酷环境之下,列宁更多的是强调集中制对于党的重要作用。在《怎么办?》一书中,列宁指出,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从俄国的实际出发,应该建立具有密谋性质的党,而不是具有民主性质的党。列宁提出集中组织原则后,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左派卢森堡的批评。卢森堡认为,“极端集中主义”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实际上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列宁吸取了卢森堡批评中的一些有益意见,经过慎重考虑,开始修正原有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转而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在社会民主工党代表会议上,列宁提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原则是不容争论的”。 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又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月,在社会民主工党四大上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中,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原则写入党章:“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原则建立起来的。”

应该看到的是,这个时期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可以说,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在社会主义政权渐趋稳固,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苏联在1917年、1934年两次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已回归到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主制。只是由于历史的惯性,苏联共产党没有认识到要把它改为民主制。同时,实践中民主制也做的不好,没有得到真实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对民主集中制的运用与发展

1920 年,列宁和共产国际把民主集中原则规定为加入国际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当时各国党都是共产国际领导下的支部,因此,民主集中原则也就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尽管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明文规定,“我党采取苏维埃形式”,所谓苏维埃形式,就是鲜明体现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组织形式。中共第一次在党章上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原则是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该决议案专列了“党的建设”一章,正是在这一章中,党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

之后,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展民主集中制理论也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1945年,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进一步论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律。他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

这种规律,就是党内民主集中制。” 同时七大党章的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中的第十四条,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由此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理论上走向成熟。1956年9月通过的八大党章,除了沿用七大党章的有关提法以外,还在总结新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创新,把“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基础上集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写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民主领导关系变成了指导关系。

但从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民主集中制理论不但没有得到发展,反而被僵化和退步。在1969年中共九大和1973年中共十大党章上,甚至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又对民主集中制做了重新界定:“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相结合”三个字体现了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又更进一步。1982年通过的十二大党章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1987年通过的十三大党章沿用了十二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这种表述,对于纠正党内长期存在的离开民主集中的倾向和扩大党内民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舍去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后来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表述有了更为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路线同党的认识路线、群众路线相结合,将“实践―认识―实践”、“领导―群众―领导”、“民主集中民主”三条路线、三个公式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二是提出党内民主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一辩证命题,对党的民主集中原则的极端重要性进行了科学概括,从理论上发展民主集中制;三是提出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等制度建设的政策主张。这不仅进一步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理论,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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