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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事业编制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隐形的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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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编不必然拥有“铁饭碗” 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


参加事业编制考试,顺利被录用,王艳(化名)对自己拥有稳定的“铁饭碗”而高兴。但没想到,工作3年之后,单位合同到期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7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事业编“铁饭碗”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稳当”。


【案情】


2013年,王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后,顺利地被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高中部聘用,负责教授英语。入职后,王艳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随后,王艳进入该中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2016年5月26日,学校口头通知王艳,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王艳认为,自己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来学校工作的,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还曾获得上级表彰,也没有严重失职、旷工等行为,学校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续聘,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今年1月,与学校协商未果的王艳,拿着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于是她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与自己续签聘用合同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王艳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拉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艳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学校是否有权不再续签


“一般情况下,大家的理解就是事业编等于 铁饭碗 。单位说不续签就不续签?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太不公平了。”乌市市民张康认为,学校这种做法不合理,甚至有欺骗劳动者的嫌疑。


但也有人认为,事业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发展变化调整用人策略,灵活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提升单位员工的积极性,使事业单位管理更加科学化,工作效率更高。


【说法】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王艳与某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故劳动合同期满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期满,同时约定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王艳学校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签合同,属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法定情形。该情形不属于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王艳要求与该中学续签聘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提示】


劳动者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等于劳动者拥有了稳定的 铁饭碗 。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担忧。”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韩璟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本案中,王艳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范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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