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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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队伍笼统庞杂。
(2)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3)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4)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2.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在录用工作中,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没有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2)干部使用上,缺少严格的任期规定,造成能上不能下、死抱铁饭碗的问题。
(3)在干部调配上,只有计划机制,没有流动机制,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缺乏岗位责任制。职责不清、权力交叉、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问题普遍存在。
(4)在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教育、培训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5)缺乏监督机制。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成为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了。
(1)不搞“政治中立”。
(2)坚持党管干部。
(3)不搞“两官分途”。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其最重要的意义就表现在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尽管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目前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多表现于技术和操作层面,随着执行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公务员制度的整体完善,相信那种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囊状环境)一定会逐渐形成。
1.实施范围
(2)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关、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3.实施方法
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以及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1)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2)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3)关于非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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