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黎平县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开发管理员公告(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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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帮助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增收,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5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调整部分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以群众路线引导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就业问题,逐步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协调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具体岗位以省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一)安置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女:18-49周岁,男:18-59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⑤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达3年及以上期限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三)安置数量及用工职责。根据我县公益性岗位安置现状、省州公益性岗位规模控制指标及我县就业补助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50人(县机关事业单位72人,乡镇(街道)78人),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以用工倾斜,主要解决经济开发与建设、乡村振兴、农村清洁风暴、就业扶贫等问题。各公益性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工作。
为做好此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立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以下简称“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日常事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关于黎平县2018年开发公益性岗位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黎人社通〔2018〕15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报送《黎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公益性岗位后续开发,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
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各用人单位上报的《黎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进行审核,根据我县公益性岗位计划开发人数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结果下达至各公益性用人单位。
(一)宣传公布阶段。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将《黎平县2018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6日在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lp.gov.cn/)进行公布;同时,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方案》发送至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乡镇(街道)人社中心通过本辖区公告公示栏张贴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宣传。
(二)求职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9日;
(2)报名地点:公益性用人单位所在地,联系方式见《黎平县2018年公益性岗位招录职位表》(附件1)。
2.报名需提供材料:
(1)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2张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2)《户口簿》原件及2张复印件(需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2张复印件。以上证件还未换证或未年检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和人社中心核实后据实出具失业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
(5)其他证明材料:残疾失业人员《残疾证》、享受低保失业人员《低保证》、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黎平县2018年公益性岗位招录职位表》及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报考岗位,并持相关报名材料到公益性用人单位现场报名,填写《黎平县2018年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2),每位报名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公益性岗位。
4.资格审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报名人员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于2018年5月12日前将相关报名材料送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复审;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复审通过的报名人员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5月14日前报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终审;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在2018年5月18日前完成公益性岗位报名资格终审工作,并根据终审结果对终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三)招聘阶段。资格终审合格人员公示期满后,根据各岗位报名情况,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报名人员进行面试、体检、考察。
1.面试(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6日)。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联系后,自行前往用人单位进行面试。用人单位通过核实报名人员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信息后,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统一面试,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名单,择优聘用。
各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将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和未能进入体检环节的面试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报名情况,统筹安排未能进入体检环节的面试人员到岗位报名人数未达岗位设置人数的岗位进行再次面试(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9日),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入围体检名单。
2.体检(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8日)。由用人单位组织入围体检人员进行统一体检,具体体检时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需提前报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体检地点必须在县级医院进行,县纪委监察机关和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体检工作的监督。
3.考察(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15日)。考察工作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胜任岗位工作能力;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精神病史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需对考察对象报名条件、提交材料进行再次核实,确认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考察工作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填写《黎平县2018年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表》(附件3)。
4.聘用。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由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用人单位分别在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lp.gov.cn/)和相应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连同此前各环节所需纸质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报名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交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2018年6月25日前)。
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工作必须于2018年6月25日前完成,各公益性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好本单位体检、考察、聘用工作,逾期不完成的,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岗位补贴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组成,岗位补贴部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1470*60%=882元(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进行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以上为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所需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在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承担,就业部门从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一)聘用期限。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聘用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并制定监督、考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监督、考勤等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评、考核,并作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并函告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
6.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岗位缺员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组织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供用人单位选聘,对缺员岗位进行补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对本次招聘工作的领导。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次招聘工作的指导实施、综合协调、调度,县纪委监察委负责整个招聘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成员单位按工作要求协助做好此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工作。
(二)认真履行审核、申报程序。各用人单位、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要深入到村(社区)到户,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透明度。我县此次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接受县纪委监察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陆艳青
联系电话:0855-3966806
邮箱:1426943273@qq.com
附件:(百度云盘)
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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