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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故意的白云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的五种强制措施。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拘传,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拘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四、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五、适用程序

1、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六、易错考点注意

1、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不属于强制措施

2、拘传的对象适用的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机关直接进行讯问即可,无需经过拘传程序。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进行讯问,而不是羁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拘传没哟像羁押一样的的效力,在讯问后,被拘传人应当被立即放回。

【考题】(单选) 拘传只适用于()。

A. 自诉人

B.犯罪嫌疑人

C.证人

D.辩护人

【答案】B。解析: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③每一代表代表选民人数相同;

④一切代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A.由选民直接选出

B.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C.由同级人民政府选出

D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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