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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健康的手链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个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得的认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得的认定

善意取得在民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也是常考的知识点,掌握善意得的构成要件,正确认识善意取得能有效的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所以接下来通过善意得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来正确学习这一知识点。

一、善意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在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善意取得是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他人的行为,且他人对于该无权处分不知情,又以合理的价格买受了该财产,最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一种行为。因此善意取得到底应该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呢?接下来我们善意得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注意:这是是否构成善意得的前提条件。在题目中常考的干扰选项为出让人有处分权将该物处分给他人,易错选项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取得为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注意: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说白了就是不知情,指受让人在接受该物时不知或者也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受让该物是受让人不能处分的财产,也将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这是从受让人主观方面来进行研究的,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无权处分仍然进行交易,则违反了民法相关基本原则,因此此时的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则不满足善意得的构成要件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注意: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合理的对价是指符合市场价格或者行业价格,不属于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如果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不满足善意取得。

4.所有权已转移。

注意:之前在学习物权时,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因此该构成要件是指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就是关于善意得的构成要件,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上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满足善意取得,缺一不可。

【例题】(单选):甲有一个古董花瓶,市价20万左右,因为单位派甲出国深造两年,所以甲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刘某,让刘某不定时照看家。甲出国后,刘某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赵四看重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次日,二人付款交货。那谁拥有该花瓶的所有权?

A.甲 B.刘某 C.赵四 D.王麻子

【答案】D。解析: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来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而确定物权归属。1、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案例中受让人刘某处分的是甲的财产,满足第一个构成要件。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刘某一直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家,受让人赵四认为是在刘某的家中发现看中花瓶,此时的赵四为善意。3、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赵四以22万元成交,是稍高的价格,属于合理的对价。4、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案例中,次日,二人付款交货。花瓶为动产,以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案例中的赵四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以善意取得为由取得花瓶所有权。综上,故本题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监护制度当中的财产保护

监护,即是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实施监督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总则》颁布后,对监护制度的中监护人责任和保护监护人合法权益上均作出了较大改动,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形,也增加了监护人获得监护权利的途径,甚至在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均无近亲属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出面去承担这一责任,这让被监护人能够在更多元化的法律框架下获得更切实的法律保障。监护制度中除了对被监护人人身权益进一步明确法律保障范围,也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作出了比较硬性的规定。众所周知,被监护人尽管无法进行或是只能进行一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因此而产生的财产收益仍然需要实施明确的法律保护。但是,究竟如何保护?这不仅是学术和现实生活激烈讨论的问题,也属于考题中关于监护制度着重考察的知识点。

保护监护财产,需要明确的一个大原则是“必须有利于被监护财产的保值或增值,必须有利于被监护人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利”。也就是说,监护人在保管被监护财产时,必须要保证被监护财产不能在保管的过程中出现贬值甚至灭失,最典型的就是投资行为,法律上不允许监护人将被监护财产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投资,因为商业投资的不确定性有极大的可能会导致被监护财产受到损失。同时,也不允许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使用财产,最终却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以孩子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结果却是家庭共用,这种情况下被监护人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实际的利益好处,故而法律也是对这种行为持否定态度的。因此,在考题当中,即便选项比较复杂,学生只需要明确知道必须保护财产保值或增值,基于这个原则,监护中的财产保护的题型本质并没有太大的难度,拿分也不会太难。

【例题】陈某9岁,其父母在下列选项中哪种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

A.将陈某自己写的小说拿去出版获得版权收益

B.将陈某的奖学金捐赠给希望小学

C.过春节期间用陈某的压岁钱购买了很多玩具

D.将陈某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一个商业公司,转让费用略低于市场价格

【答案】B。解析:保护监护财产必须有利于被监护财产的保值或增值,必须有利于被监护人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利样。A选项陈某的小说出版获得收益,没有侵犯其合法权利;C选项虽然导致陈某财产减损,但陈某仍然从中获得好处;D选项转让费用虽然不符合市场转让价格,但是“略低”的表述就在于该次转让没有使陈某财产权利明显受损,故也属于合法范畴;B选项捐赠给希望工程,该行为虽然符合公序良俗,但陈某未获得任何收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理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篇文章就来简单谈谈在学习这个内容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考点,如何学习才能使得这个枯燥的知识点变得有趣。

法的概念即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句话其实就是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法。那么法到底是什么呢?这短短的一句话涵盖了五个考察点。

第一个: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考点在法是由什么决定的,法是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做题的时候往往题目当中不会出现原文,比如会出现社会经济基础或者生产水平等,这些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因为这里的重点就在“物质”这两个字,可以这样说,我们主要就是去找选项当中和“物质”有关的选项即为正确选项。那法为什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呢?比如,现在我们有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存在于21世纪大家不会觉得奇怪,但是如果我们现在生活在古代,皇帝突然说要制定一个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那就有问题了,因为那个时候并没有“网络”。通过一个例子能够更好地去记忆。

第二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法的概念中,它是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是人民,不是共产党,一定要防止出现这样的错误。

后三个考察点分别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三个知识点,从后向前理解。首先是行为规范,这是为人们提供一种模式和标准的意思,规定了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事情一般人都不敢去做,做了就是违法犯罪的事,那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会有法律来制裁我们,因为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什么是国家强制力?这里体现的是一种法的制裁,比如张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这就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这里有两个要注意的地方,一个是它是最后保证手段。因为法都是我们先自觉遵守的,只有违法犯罪了才会出现国家强制力。二是,它是法与其它社会规范最根本的区别。区别就在于它是“国家”的强制力。为什么是国家强制力,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拥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制定或认可,从中间的“或”即可以看出,法是一部分制定出来一部分认可出来的,这个不起眼的“或”字,正是考点所在。

短短的一句话,考点非常多,作为学法律所接触到的第一个知识点,一定要十分认真去对待。以上就是我对法的概念在事业单位中常出现的考点所做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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