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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票据的无因性你真的懂了吗?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自觉的毛衣

很多考生将票据无因性票据权利取得的瑕疵概念相混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票据无因性你真的懂了吗?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票据无因性你真的懂了吗?

票据无因性在考试中属于常见考点,但对于很多初学者来说极容易将票据无因性票据权利取得的瑕疵相混淆。下面小编为大家详解票据无因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示例详解

如上图所示,以商业汇票为例,假设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出票给乙作为货款,乙未交货。乙拿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丙找丁银行提示承兑。在案例中,票据无因性包括四层含义:

(一)丙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不因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瑕疵而导致丁拒绝承兑。丁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后,只要票据符合生效的形式要件,即需承兑

(二)若乙未将票据转让给丙,乙向丁提示承兑,丁也不得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履行瑕疵而拒绝承兑

(三)若丁出现客观情况无法承兑,则持票人丙可向乙和甲行使追索权,甲不得拒绝。

(四)若乙被追索后,乙不得向甲再行使追索权,因甲乙之间出票的原因——合同未适当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无因性并不代表取得票据的原因有瑕疵也可以在所不问,如果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例题

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A.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以该记载为准

C.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据以上分析可知,无因性是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而A混淆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权利瑕疵之间的关系,故不选。B指的是票据的文义性含义,D是票据的要式性。故本题选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学会判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大部分考生头疼的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傻傻分不清楚。其实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是很简单的,接下来就用三分钟教大家做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题目。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去了解:一是了解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规定,二是了解这类问题的做题思路。

第一、了解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规定:有约定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约定。有约定约定,换句话说,夫妻之间有约定怎么去分割,就优先适用该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条可以知道,夫妻双方是协议约定财产如何分割,但是这个协议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否则该协议无效。

约定才从法定。无约定才从法定,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割,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分割归属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类是夫妻一方财产。而这两类特别容易记混,所以有一个诀窍就是:记少的部分,即着重记住哪些是夫妻一方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主要有四类:

一类是一方婚前的财产。例如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那么就归男方个人所有,而并不归夫妻共同财产

二类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因为这类费用等同于一方的“救命钱”,所以不能分。

第三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

关于遗嘱和赠与合同的问题有些复杂,所以在遇到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去区分:在遇到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我们首先需要去辨别该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有没有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如果没有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话,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确定只归一方的话,该财产就归夫妻一方夫或者妻一方财产。例如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的母亲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张三名下,这个时候就是确定只归张三所有,所以这套房子是张三的个人财产

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说女方35码的鞋,这个时候是只归女方所有。但是要注意,如果该生活用品达到比较高的价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说女方15万的名牌包包。因为这样的生活用品价值较高,如果只归女方的话,对于男方来说不公平,所以说这样的情况下是属于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我们用一道题目来检验一下学习成果。

(单选)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 男方舅舅赠与的100万

B女方婚后的工资

C夫妻书面约定只归女方的财产

D夫妻婚后的稿酬所得

首先,我们找到关键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判断出题目中其实问的是夫妻一方财产;其次,看看四个选项,看看有没有出现约定的情形出现?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C选项有“书面约定只归女方”这几个字,因为有约定约定,进而最后我们可以直接选择C选项。

大家有没有三分钟学会做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题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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