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很多时候考生对定金、订金与违约金傻傻分不清,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订金与违约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每逢“双十一”或者“双十二”的购物节,线上购物平台总是提前推出预付款抵用价款的活动。那么定金、订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呢?在生活中或者考试上,这都是我们需要拿出小本本来记忆的重要知识点哦。
(一)何为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发挥便是双倍罚则。定金的双倍罚则指的是,给付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而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在考试中,要注意区别开始哪一方先行违约不履行债务。而定金与违约金在适用上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二)何为订金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进行的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前交付的金钱,并不能产生担保的功能。换言之,订金是预付款,如果交易失败的话,订金应全额返还。同理,订金不会产生定金的“双倍罚则”。
(三)何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定金的不同是,违约金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发生一方的违约行为,违约金就必须给付给对方。同时,若没有特殊约定,违约金一般不会发生双倍惩罚的性质。
题目示例
张某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主张某预先交付1万元定金,后张某又不想购买李某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1万元定金,张某_____。
A: 有权要求返还部分定金
B: 有权要求李某返还
C: 有权要求李某本息返还
D: 无权要求李某返还
答案: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物权变动知多少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我买了一栋房子或者一辆车子,那么我什么时候能够享有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就会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物权变动。这个知识点比较的简单,只要掌握了精髓就能成功解题。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物权变动的标志,牢牢掌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就能够正确做出答案,接下来,我们可以做一道题目来小试牛刀一下。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按照物权法:
【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甲乙没有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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