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
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我们还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题:
某工厂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工商局做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B、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C、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
D、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在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中选择一种
此题考察知识点就是“一事不再罚”制度的内涵。某工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要求,工商局不得对某工厂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至于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所不问。本题中,工商局对其罚款5000元,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所以答案应该是C。
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还需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得依据同样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1、 适用范围不同,一事不再罚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诉讼领域;
2、 适用主体不同,一事不再罚的适用主体为行政执法者,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
3、 存在依据不同,一事不再理由《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来源于诉讼法学理论;
4、 适用目的不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事不再理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通过上述题目的分析和总结,相信大家对于一事不再罚和一事不再理两个制度应该能够区分清楚了。在今后复习备考中遇到的相似概念,远不止本文提到的两个,希望大家能结合题目和法条,认真分析,准确把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在考试过程中,我们会预见刑法中比较难以理解的知识点如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为此今天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分析,让我们能够对该知识点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考试中轻松应对。
(一)概念:所谓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适用两个法条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这是由法条的设置造成的。
(二)举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比诈骗罪多侵犯了一个法益,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就必然侵犯诈骗罪。再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
(三)处理办法:原则上的处理办法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一)概念:想象竞合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二)举例:例如张三开了一枪,却打死了一个、重伤了另一个,打死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重伤的又构成伤害。
(三)处理办法:采用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故不可以定数罪,不可以重复评价。即张三开一枪的行为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法条竟合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法条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法条因为设置原因产生竞合,这种竞合便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想象竟合是反复推导三段论的结果。为了周全而没有遗漏地评价,需要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小前提)根据多个法条规定(大前提)反复推导,由此会造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现象。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例如,妨害公务的手段若是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便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
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大前提(法条规定)是法条竟合关系,则结论上一定是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因此,这里探讨的想象竟合是排除了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的。由此,在判断二者时,应先判断是不是法条竞合,得出否定结论后再判断是不是想象竞合。
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
在2018年10月份新的《刑事诉讼法》出来的时候,引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在这个新的法律出现之后,也衍生出来了很多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此文会罗列出在事业单位考试的中最容易出现《刑事诉讼法》考点的三个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一、检察院还有没有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仍然享有一部分的侦查权的。
二、什么是“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中,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练习题】
A.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B.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犯罪
C.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答案】B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