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架罪
【答案】C。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认定为法条竞合的情况,行为人构成绑架罪就不再认定其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行为人仅有一个索要财物的行为, 既构成为索要债务的非法拘禁罪, 又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按想象竞合处理, 择一重罪处罚,应定为绑架罪。 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为索取双方承认的非法债务, 成立非法拘禁罪。 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难以证明乙是否欠债,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至少可以认定乙欠债, 对甲按照构成非法拘禁罪进行处理。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再现】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 将乙扣押, 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 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 对乙说: “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 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 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 乙便跳崖。 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所以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或者绑架罪。 A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甲只是对乙说了一句恐吓的话, 双方还在就还钱数额讨价还价, 说明甲并没有实际想杀乙的心, 后来乙跳崖, 众人还慌忙下山找乙, 更表明甲并无杀人故意。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死亡, 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即要求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重伤、 死亡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 被害人自杀造成死亡结果, 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乙在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就立即跳崖, 属于极其异常的行为,中断了非法拘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 甲不必对乙的死亡负责。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
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国家赔偿是一个重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试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试题再现】(单选题)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毀,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其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BC项:虽然两刑警从事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没有违法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司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在行政法的国家赔偿这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上的侵害,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因此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职务行为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AD项:两刑警追击某犯罪嫌疑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直接由国家机关承担,因此司机不能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也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由于其损失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并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故其只能由国家给予补偿,所以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再现】(多选题)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B、该区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该区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该区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知,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才可能引起行政赔偿。
本题中,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公安人员属于行使国家职权的职务行为,并且公安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属于合法的行为,因此李某不得申请国家赔偿,所以A、B、D项表述错误;同时,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机关按行政补偿的方式解决。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本题中,李某的损失是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而照成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适用行政补偿解决,而不是行政赔偿,所以C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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