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要想检测你学得怎么样,就得做一做题目!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考出好成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为每年必考内容,且在法律内容中民法占比最大。民法内容中继承法出题率也较高,除了一些常规的继承法试题,今天就继承法的较偏的历年试题给大家做相应的汇总讲解。
【真题再现】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答案】C。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答案】A。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某立遗嘱时乙15岁,但遗嘱生效时乙已经工作,故所立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胡某生前有存款10000元和债务5000元,立有遗嘱规定存款5000元归妻子,3000元归儿子,2000元归女儿。胡某死后其遗产按遗嘱分割完毕。现债权人索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妻子应偿还5000元
B.胡某儿子应偿还1500元
C.胡某女儿应偿还2000元
D.胡某儿女应共同偿还5000元
【答案】B。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胡某只有遗嘱继承人,所以胡某生前债务由胡某的遗嘱继承人按比例偿还,妻子还2500,儿子还1500,女儿还1000元,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老唐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下列情形下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的是()。
A .甲故意杀害老唐
D.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老唐,致其骨折
【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故本题答案选B。
专家点评:继承法内容除了一些常规考题,一些非常规内容也需要多注意,做此题的方法可以通过多做真题掌握相应的考点,防止下次出现考点相同的题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考点对比
在公安类考试中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也是两个高频考点,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为此我结合具体法条,将这两个知识点进行对比总结,以此来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①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满足当场发现,事后发现的就不算;发现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②需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
③符合当场处罚的权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②情形(一),需要学会断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按照理解,罚款数额超过50元的不得当场收缴),其次,最重要的,被处罚人对没有异议,如果存在异议,那么也不能当场收缴。
④情形(三),处罚地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条件是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需要经过被处罚人提出。注意这里罚款就没有数额限制了。
⑤被处罚人没有异议、被处罚人提出只要口头提出即可,不需要写书面的申请书,办案民警记录在案,被处罚人签字或者按手印确认即可,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按手印,那么就不能适用当场收缴。
通过详细对比解读,不难看出当场处罚不等同于当场收缴,二者属于交叉的关系,有些情形下,当场处罚之后就可以当场进行收缴,但是有些情况下,当场处罚了,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那么就不能进行当场收缴。大家唯一要记住的,就是二者的适用条件,这可能是最容易混淆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当然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④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⑤违背公序良俗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投标报价
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撤回了投标文件
C.施工人员按照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D.承接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将专业工程再分包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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