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宠物犯错赔礼道歉就行吗?
宠物饲养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宠物犯错赔礼道歉就行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祝你考出好成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宠物犯错赔礼道歉就行吗?
相信大多数养宠物家庭的家庭成员地位排序是:妈妈、狗、孩子、爸爸;如果有摊上家里养的是只高冷猫咪哪怕是就要变成了:猫、妈妈、孩子、爸爸这个顺序了。小宠物固然可爱,但宠物太“宠”绝对不是好事儿。近日一桩2016年就发生的案件又被大家提起,长沙79岁老人出门遛狗,不料被一只大狗吓倒摔伤。法院判决大狗主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1.6万元。真的有这么严重吗?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道德绑架可谓是太严重了“他还是个孩子啊”“我的狗也刚懂事儿没多久啊”这样的话还是留着给日记本说吧。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关于宠物饲养的若干问题。
一、情景再现
2016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家住长沙韭菜园某小区79岁的侯娭毑正牵着家中小狗在芙蓉广场溜达,邻居易女士也牵着大狗迎面走来。大狗见有玩伴自然特别兴奋,开心地往小狗奔去。侯娭毑爱狗心切,迅速抱起小狗躲闪,不料大狗绕圈,最终没有直接被狗撞倒,二是被易女士所牵绳索绊倒受伤。事后,花了近2万元医药费,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对于医药费赔偿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大狗主人赔11.6万元。
芙蓉区法院通过事发地派出所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易女士(大狗主人)拉扯牵引绳,致使老人站立不稳摔倒。法院据此判定,易女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月13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易女士赔偿侯娭毑各项损失共计11.6万元。一审宣判后,易女士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我养的狗,我就要赔钱?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完善的宠物饲养法律法规,若发出声此类情况,家养宠物对他人造成危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是散落在《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有些地区依据城市管理需要,制定了地方有关宠物饲养的管理办法,如《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饲养大型犬,一些居民认为其矫枉过正。
在古罗马《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在动物杀害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的占有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所造成的,而动物占有人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或纵然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也难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的责任。”
日本民法第718条与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相仿。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还规定了,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综上的各国法律的对比,不难发现,无论从古至今、国内外都将动物伤人的责任划分给了动物饲养者。但除非能证明宠物伤人是他人的过失(比如逗狗)。
从应试的角度来看待宠物责任这个问题,主要在归责原则这里出案例性的题目。因此要理解什么叫做“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通俗解释“无论有无错,都要去担责”。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关键损害后果与其是否因果关系。
因此,本文中给大家介绍的案例,大狗主人必须承担被绊倒老人的医药费。
我们用一道题目巩固一下今天的知识点吧!
【习题演练】
以下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B、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
C、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
D、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答案:A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芯片校服”的法律启示
近期在贵州的部分学校出现了为寄宿制学生提供智能校服,这款智能校服在外观上与普通校服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在校服里面加装了智能芯片,每件校服的芯片上录入了对应学生的姓名、班级和面部头像等信息。这款智能校服兼具了无感考勤、教务管理、家校沟通等功能,旨在打造智慧校园。那么从法律角度,芯片校服到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什么法律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GPS定位、人脸识别、智能考勤、指纹识别再加上高速传输技术,把多种科技融合在一枚小小的芯片中,安装在学生校服,从科技的角度出发,确实创意不错,但是如果这个芯片包含学生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学籍信息真的有点让人胆战心惊。据说该系统监管范围超出校园范畴,该系统还可以“检测学生上课睡觉”“家长查看消费记录”,无需点名,可监测到学生是否逃学、迟到、早退等情况。
我们都知道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都是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而完善的,现在,芯片校服的出现,虽然对于学校来说,监管便利,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值得讨论。我们一起看看芯片校服的出现到底能够引发我们什么样的法律思考?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三,《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校服中植入芯片,并采取24小时全方位监控剥夺了学生的自由活动的权利,根本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未成年人同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使用智能校服,其隐私权必须得到充分考虑。在利用芯片校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忽视了学生人格的培养过程,教育自然是一种活动过程,也是一种逐渐发展过程。在一切教育活动中,学生不是被动的接受教育,而且包括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还需要法律法规实现保护。当学校、家长和生产商可能侵犯未成年的隐私权,需要政府、国家和社会介入,对智能校服的生产和使用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
法律尊重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和隐私空间,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也不可例外。如此泛滥信息采集,如果管理不善,必然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实为一种弊大于利的操作。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刑法》里有很多专有名词,比如假释,累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先对专有名词了解,才能去研究相应的制度。而有些专有名词的含义是比较像的,给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带来了困扰。比如假释和减刑,好像都是把罪犯提前放出来的意思。那么二者到底有何区别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够给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一、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三、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根据以上不同点来解决大家的疑惑,就是大家觉得假释和减刑好像都是提前把罪犯放出来了,没什么不同,但是本质是不同的。举例说明,比如张某涉嫌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被提前1年假释出去。那么张某实际执行的刑罚是几年呢?其实还是7年。只不过最后一年是在外面执行而已,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张某。再比如张某在狱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最终被减刑1年而释放出去。那么张某实际执行的刑罚是几年呢?是6年,因为7年当中的1年已经被免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