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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微笑的雪碧

我爱学习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

下列不属于继承丧失原因的是( )。

A.故意杀害被继承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C.遗弃被继承

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

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遗产

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

【解析】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

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被继承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③先于被继承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特别注意两点: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继承法-代位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错误的有()

A.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死亡或宣告死亡

B.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辈数的限制

C.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D.代位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遗嘱继承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转继承

一、继承法-转继承知识点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二、继承法-转继承相关练习题

刘某生前曾立下了遗嘱,将一房产赠给了马某,刘某死亡后,马某按照死者生前遗嘱要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该房产继承者是?

A.由刘某子女继承

B.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房产出售,价款由刘某、马某子女继承

D.由刘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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