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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大气的眼神

我爱学习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一起来复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有: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

B.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离婚

一、婚姻法-诉讼离婚知识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婚姻法-诉讼离婚相关练习题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A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夫妻财产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知识点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夫妻财产相关练习题

甲乙两夫妻哪项婚后所得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结了果子

B.乙婚前买的房屋增值50万元

C,甲在婚后用婚前的钱投资股市,获利10万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增值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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