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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忧虑的口红

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正确。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C选项不选。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情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晚,小张与朋友小李喝酒,小李不胜酒力晕倒在地,小张趁机将小李新买的苹果手机装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位穿着华丽的女士,遂起歹意,正欲实施抢劫的时候发现有警察路过,遂放弃抢劫,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乙在公园碰见一人,便从背后控制住该人实施抢劫,却发现该人是自己的朋友,于是乙就说是在跟他开玩笑,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D、某晚,丙在自家附近碰见一老大爷,便上前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第二天听妻子说昨晚其父被抢,才知道抢得是自己的岳父,遂在妻子的陪同下将钱还给了岳父,小张的行为构成犯罪。

【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张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正欲实施抢劫说明尚未着手,仍在准备阶段,此时因碰见警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故B选项错误。选项C中,乙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发现是自己的朋友,便放弃犯罪,属于实施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成立犯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丙已经实施抢劫,并且取得财物,达到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已成立抢劫罪,之后虽然将财物归还,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注意】抢劫罪刑法中的重点考查对象,尤其是抢劫罪构成要件,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大家一定要牢牢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之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公职类考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考点,接下来我们就特别程序中易考点进行归纳总结:

1、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6、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例题分析:

1.甲和乙为夫妻,甲下落不明满八年,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公告为()。

A.1年

B.3个月

C.2年

D.6个月

【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本题答案为A。

通过此题我们发现,特别程序喜欢考其中的细节知识点,这方面大家准确记忆即可拿到相应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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