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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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最近看了一个法律小笑话,虽然表面上看似是笑话但是背后却又很重要的法律要义在里面,一个女孩子家庭很贫困是我们典型的灰姑娘人设,被学校的校草看上了,并被疯狂的追求,然后狗血的剧情再一次上演,男主的妈妈找到灰姑娘对她说我已经把你租赁的房屋买下来了,这已经不属于你了,你赶紧收拾东西离开我儿子,不然我叫别人把你打出去。然后女孩子眼含热泪之后疯狂大笑,进屋拿出了租赁合同大声喝道:“阿姨,我一口气签了五年的租赁合同,现在还剩余三年,你不知道买卖不破租赁吗?你无权赶我出去。”
中国人对于房子的追逐,已经不是一年两年的了,大家一直觉得是有房子才是根本,只有买上房子才能使自己安心,使家人安心。所以也才导致现在我国房价的不断攀涨,这种中国式心理的碎碎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买房固然是好事,但是面临日益增长的房价和刚毕业收入的拮据,大部分的毕业生都选择了租房住,租房子碰到好的房东那真是万幸,如果遇到不好的房东简直如履薄冰,事事小心,但是租房子的很多人也都惴惴不安,因为怕哪天房子被卖掉自己本来住的舒适的小屋子不保,可能要流落街头。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法律是怎么来规定租赁合同的,“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究竟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房屋是不动产,他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有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这个房屋才是你自己的,这也是我们生活中看到买房子为什么要进行过户登记的道理。我国规定凡是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也只有办理了登记才承认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为我们在之前的法律文章有所了解,我们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债权,房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所进行的所有权转移是物权的转移,物权是大于债权的,那么是不是新的房东就要让我们搬走?流落街头呢?想一想这个画面“太美”真是不敢去碰触,这也正是初入职场刚毕业大学生所面临的困扰。天天在这种惶恐的状态中生活,既不能好好工作也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面临巨大压力导致“蓝瘦香菇”。这也许真的是让我们“居不安思危”了。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宝宝们心理的苦有人懂吗?宝宝们大可放心,因为我国法律采取是“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呢”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的房东)将租赁物(我们租住的房屋)让与他人(买房子的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我们《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我们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们可以一直租住在我们的小窝里,直到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时,他才可以让我们离开,如果说是在房屋租赁期限期间内,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不能让我们搬离的,他要法定承受租赁合同带给他的不利后果。虽然租赁合同是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债权法律关系但是仍然能够对抗物权中所有权的变动,纠其原因是在中国我们的传统是思想是让“居者有其屋”,保障我们最根本的生活条件以及权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不会在这整天恐慌是否是随时都要搬家,总是担心自己明天到底会沦落何方?
综上所述,“房主随时让你搬家”并非他天经地义的权利,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法律对于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宝宝们是给予法律保护的,因为在中国这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氛围下,居者有其屋的思想也是埋在内心深处,也只有让我们有了自己的安心委身之所,才能更好的去工作和生活,这也正是老人们口中所说的“安居而乐业”的说法,我们只有现在好好努力的工作,才能使自己升职、加薪、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的巅峰、想一想还有一点小激动呢,哈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真正有自己的“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结婚后就要“果汁分你一半”?
花儿乐队曾经有首歌火遍街头巷尾,歌词中唱到“长路漫漫,磕磕绊绊。果汁分你一半,爱相互扶搀”,歌词中描述了恋爱中的男女如胶似漆的甜蜜情景,但由此也让我们想到了现实生活中已经结了婚的夫妻之间,难道真的要像歌曲里唱的那样“果汁分你一半”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法律当中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取得财产,归个人所有。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你婚前的买的房,婚前买的车都是你自己的。但结婚之后可能就会有些变化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来讲: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作广义的解释,不只包括每个月打入我们账户里的月工资,其实还包括我们的一些福利,以及各种形式的补贴,这一系列的都属于我们的工资。甚至是一些企业高管人员,他们的工资可能是年薪制,有时候也会有一些股份期权这一类的奖励,那这些如果是婚后取得的,那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收益其实不难理解,但这里会涉及到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那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又怎么算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的婚后投资收益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例如张三婚前拥有一套房屋,婚后张三将该房屋出租,则婚后房屋的租金为孳息,则属于张三个人所有。但如果张三利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经营了公司,后获利10万,则这10万属于投资所得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人身权利部分自然归作者本人,例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但财产权利部分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虽然我国进程发中并未将儿媳、女婿列为法定继承人,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仍旧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这也是尊重赠与人的意愿的一种体现。例如李四的父亲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了李四,那么李父去世后,该房产专属于李四,李四的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这一部分属于法律的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完全列举清楚,而且随着我们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那么由此看来“我的果汁分你一半”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具体来说夫妻财产也是有所要区分对待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夫债妻还”合法吗?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2日,著名影视公司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突发疾病去世。小马奔腾因此陷入内部纠纷。其中,该公司的投资人建银投资公司将李明的遗孀金燕告上法庭,原因是小马奔腾李明等股东与投资方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等所签“对赌协议”,小马奔腾由于没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对赌”失败了。有关股东需回购投资人手中的股份。这部分债务视作李明的个人债务,投资公司认为其妻金燕作为其合法配偶,应当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债妻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妻子金燕是否需要承担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个人的债务?我国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姻法: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相关规定可知,对赌协议视作李明个人合法债务,应当由遗孀金燕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使用。若不能证明,则应当对2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即婚姻法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考试中同样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例题】
甲与乙婚后一直由甲在外开办公司,乙负责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后二人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甲主张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由甲向第三人所借债务100万元,但乙表示并不知情,正确的有:
C.如果乙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D.如果甲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BC。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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