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公务员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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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4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
6.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以下6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籍限制:
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
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⑤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
⑥父母或配偶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2017年3月24日前进行婚姻登记)。
报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
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的,“三项目”人员必须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此类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12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该政策并被录(聘)用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业务人员职位(以职位表为准)的报考者,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
④报考公安、法院、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须体能测评或心理素质测试合格(具体见《职位表》备注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5.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8.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9.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情形之一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本款第3、4、5、8、9项所涉及时间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时间、“退役大学生士兵”退伍证签发时间等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时间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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