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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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的考察中,刑法尽管考察的不多,但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学习的一个难点,很多区县的考试都喜欢在共同犯罪中设点考察。今天我们就来辨析一下共同犯罪的知识点和考察形式。
共同犯罪的概念表述的很简单,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中可分析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两个人都要具备相应的年龄和能力,这与我们前面学过的犯罪主体遥相呼应,两个12岁的小孩共同杀人,算不算共同犯罪呢?两个15岁的小孩共同盗窃,算不算共同犯罪?都是不算的,因为都没有达到相应的责任年龄。并且要正确理解“共同的”,这里要区分共同犯罪和同时犯,即碰巧同时故意针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犯罪客体犯罪,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为我们要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那我们来看一道题,医生想要杀死一个病患,把毒药调好后放入针筒,交给不知情的护士,护士给病患注射后,病患死亡。医生和护士是共同犯罪么?答案为不是,因为护士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与医生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对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里面主要的考点为不同的犯罪人之间,处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需要大家认真去记。考察方式比如:教唆犯应当按照主犯来处罚,这句话对不对?应当是按作用来处罚。这种原文考察的方式在事业单位中屡见不鲜。那我们再看一道题。
1.甲(35岁)和乙(35岁)离婚,育有一女丙(8岁),离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妈妈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听从甲的话,乙中毒而死,享年35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为C。首先由于丙才8岁,不承担任何责任,甲和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不选。因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没法分主犯、从犯、教唆犯等,所以B选项也不选。而中国根本就没有教唆罪,因此D选项也不选,本题答案为C。由于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甲应当从重处罚,而丙才8岁,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处可理解丙是犯罪工具,甲借工具之手把乙杀死,甲是间接实行犯。故本题只有甲承担责任,应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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