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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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者和其他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就体现为保护其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不受侵犯。
一、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理论中称为“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但是并非任何作品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某部具体作品是否予以保护,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外国人作品的保护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该作品的作者国籍、出版地等条件。
这里主要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概括与非穷尽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除文字以外,以数字、记号等类似文字的各种符号表现的作品,也都统称为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这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其本质特征是未经过任何物质媒介的固定。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这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指除上述作品外,对新类型作品的保护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这是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还包括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
对这些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它们,使公民都知道并遵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稳定与正常的社会秩序。
上述官方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虽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将这些文件汇集起来的法律法规汇编却可以因为在选择、编排方式上具有独创性而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
这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如果其中的单纯事
实消息是他人采编的,文章中应该说明出处。
一般来说,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或记录,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所以,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
通用数表是指具有通用性的表示数值关系的表格,如对数表、三角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主要指其格式和项目具有通用性的表格,如一般的财务表格、课程表、时刻表等。
公式则是指用数学符号或文字表示各个数量之间关系的、具有普遍性的算式。
对这些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这些表达方式或具有唯一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二、著作权人
在民法学理论中,著作权人通常被称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作品的创作而直接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一类是与作品创作无关但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前者被称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后者被称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所以作者既享有人身权,也享有财产权。
作者可以分为两种。
1.自然人作者
作品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成果,是人对于某种思想观念的表述,是人的思想、情感和精神状态的延伸。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创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在语言表述上没有采用
“自然人”一词,而是采用“公民”一词,这是为著作权的地域特征所决定的。
任何自然人,只要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可以成为作者,而无须其他前提条件。
一部作品的形成,需要人付出大量创造性智力劳动;没有智力创作活动,就不会有作品的诞生。因此,只有实际从事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并获得了成果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作者。那些为创作作品仅仅提供或搜集资料的人,仅仅提供物质条件或做了组织工作、其他辅助工作的人,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实际参加作品的创作,都不是作者。
组织可以分成两类:一类为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另一类是其他组织,即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自然人能够直接进行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创造活动,但是组织却不能直接进行这些智力创作活动,必须由自然人来具体实施创作行为,因此,组织只能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被“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成功经营的经验加以总结后,安排其员工依其意志、价值取向,代表公司执笔写作作品,并由公司承担作品的责任,则该建筑工程公司便可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3.作者身份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项规定是确认作者的基本依据。其中所说的署名,指以惯常的方式署名,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
推定署名者为作者,就意味着只有署名者才可以行使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并在必要时维护相关的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的,并不是实际上的著作权人,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由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而由他们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继受著作权主体行使发表权。
1.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
如果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规定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从而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另外,根据作者的遗嘱,不是作者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也可以通过接受遗赠而成为某一部或多部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从而享有相应的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在著作权贸易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则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即对于某部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该由谁享有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按照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就作者自行创作的一般作品而言,作品的著作权无疑应该归作者,因为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创造性劳动。据此,作者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则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并单独使用,不过单独使用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二,对于创作过程中存在某些特殊情况的作品,《著作权法》另外有规定。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作品的创作或是基于他人已有作品,或是接受委托,或是为了完成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等情况。对于这些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具体的专门规定来处理。
第三,上面所讲的某些继受著作权主体因作者死亡而获得著作权的情况,也是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之外的其他人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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