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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自觉的星星

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我爱学习网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工伤保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多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链接】生育保险职工也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3年不定项)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链接】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五)工伤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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