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
我爱学习网小编为您整理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参考一下吧!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
1.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本月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
【解析】(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
(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实际捐赠额8000元超过了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
(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小结】
频道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