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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英俊的蜜粉

我爱学习网小编为您整理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参考一下吧!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

1.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本月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

【解析】(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能扣;

(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实际捐赠额8000元超过了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

(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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