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学习网 52xx.cn我爱学习网菜单按钮
  • 搜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暴躁的书包

温故得以知新。距离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277天,我爱学习网小编精心为您整理并发布“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诉讼”相关资料,快来跟小编一起复习吧!更多资料敬请关注我爱学习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示】

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不在明确列举的"不受理案件"范围内的,即可诉.因此,考生应当把记忆的重心放在"不受理的案件"上.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示】

(1)能附带审查的文件效力层级必须在规章以下,规章及以上效力层次的文件不在附带审查范围内.

(2)即使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相关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

浙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云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