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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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四
1.内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提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1.“三票一卡”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银行卡
【例-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4年)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
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2)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提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例外: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已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无需申请)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提示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2】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人个人签章。
【例-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该期限是( )。(2015年)
A.5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3日内
D.5日内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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