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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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六
网上支付
(1)账户信息查询
(2)支付指令(支付指令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团、企业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同时也能提供集团、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并且支持集团、企业向他行账户进行付款)。
(4)批量支付(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人民币转账业务
(3)银证转账业务
(4)外汇买卖业务
(5)账户管理业务
(6)B2C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1)金融型支付企业。以银联商务、快钱、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典型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及其分类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中国境内”的界定:
①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朱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在本案中朱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经营,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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