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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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精选重点: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
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6—11】甲公司2009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 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 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l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本例中,按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280 000(2 000 000×14%)元,工会经费支出40 000(2 000 000 X2%)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 000(2 000()0()×2.5%)元。甲公司有两种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这两种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数=(300 000—280 000)+(50 000—40 000)+(100 000—50 000)
+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例6—12】甲公司2009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扣除。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例题4•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1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7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8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有税收滞纳金罚款6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A.130B.150C.175D.145
【答案】D
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00-100-80+60=580(万元),所得税费用:580×25%=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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