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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专注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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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停、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款。

(2 )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纳税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监督权。

(2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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