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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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①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辅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丧失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2.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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