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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迷你的犀牛

下面是由我爱学习网编辑整理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欢迎查看!

(一)开立--1.核准与备案

存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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