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考试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法官制度”,跟着我爱学习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关于法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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