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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六章考点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高大的哈密瓜,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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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六章考点

第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概况(二)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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