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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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学习要求】
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三、隋朝的司法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
3、《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
2、内容
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见教材P182)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三)唐律的体例
唐律12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
2、《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
(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一)刑事法制
1)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一)刑事法制
2)十恶
①谋反,谋危社稷;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一)刑事法制
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
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
(一)刑事法制
4)其他原则
①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②更犯的处理原则:
③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④“六赃”的处理原则:
⑤自首原则;
⑥共犯的处理原则:
⑦同居相为隐原则:
⑧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⑨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一)刑事法制其余内容请自己阅读
(二)民事法制
1、关于人的身份:广泛存在身份差异;
2、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
1)均田制
2)两税法
3)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3、债权:担保的形式。
4、婚姻制度
(三)行政法制
官吏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其余自己阅读)
4、婚姻制度
1)结婚的条件: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3)离婚
①离(和离、七出)
②断离(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州、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1、告诉的方式:
2、告诉的限制:
3、不合要求的告诉:
(三)审判制度
1、审判期限的规定:
2、审判官的回避
3、刑讯的规定:
4、判决、上诉与直诉的规定: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四)司法官的责任
1、审判责任
2、执行责任
3、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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