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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重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知性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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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重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之间委托关系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接受委托委托处理托收银行托收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在此代理关系中,托收行按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托收托收指示规范委托行与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或属于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代收行通常在买方所在地。其之间的代理合同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委托人为卖方,付款人一般为买方。如果托收中使用汇票,通常委托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是受票人。

4.委托人与代收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5.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付款人是依托收指示向其提示的人,通常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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