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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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
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
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9、“十恶”
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北齐律》称之为“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律开皇》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10、御史台
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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