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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生动的日记本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网约车乘客受伤,平台是否需担责

编辑同志:

我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2017年6月的一天,沈某通过手机APP从该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指派我接单。我在开车送客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乘车人沈某等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给沈某等人造成了约20万元损失。经交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等3人无责任。我未曾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沈某等人的医疗费,我自己的赔偿能力又有限。请问,沈某等人可否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赔偿?

读者何*

何*读者:

结合本案情况分析,网约车平台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车主在运营服务中接受平台指令、管理及监督,按照平台指派接单,由平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车主,二者显然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而乘客网约车平台之间则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结合本案,你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运送乘客沈某等人,系履行网约车平台乘客沈某的客运合同。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沈某等车上人员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所以,沈某等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网约车平台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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