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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小巧的龙猫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开业登记制度。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制度。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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