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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虚拟的仙人掌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秘密侵害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要件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4.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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