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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激情的花卷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缺陷

(一)产品质量责任(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1.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主体:销售者。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F43)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F41、《侵权责任法》F41)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例外(《侵权法》F46)

(3)销售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F42、《侵权责任法》F42)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F57):

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人过错致害(《侵权法》F44):仍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侵权,不能对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时效为二年;除斥期间为十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法律 育 网

「例题。单选题」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者责任。美容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ABC错误,D正确。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展销期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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